更新时间:2024-11-28
近日,水利部公布了关于修改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报,下文如下:水利部关于修改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报水运管[2019]5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起到,更进一步推展水利工程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水利工程运营安全性和充分发挥效益,融合当前水利工程运营管理实际,我部的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以下总称《办法》)部分内容展开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求认真贯彻继续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报》(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除。
水利部2019年2月13日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性,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性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可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必要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全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还包括的组织管理、安全性管理、运营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限于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考继续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展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的组织所属水管单位积极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水利部负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首府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继续执行适当的考核标准。
调水工程按照上述涉及工程的考核标准继续执行。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定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展开考核赋分。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超过水利部竣工验收标准的,可强迫申报水利部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管单位不应强化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展开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及时的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对系统水管单位,水管单位不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化排查,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报水利部备案。第九条通过水利部竣工验收,考核结果总分不应超过920分(不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分数皆不高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竣工验收,考核结果由适当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十条申报水利部竣工验收的,须要不具备以下条件:1.已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竣工验收。新的正式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应合乎水管体制改革拒绝。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还包括新建工程、除险修整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登记注册办法》和《水闸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拒绝展开登记注册。4.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性检验办法》、《水闸安全性检验管理办法》和《泵站安全性检验规程》的拒绝展开安全性检验,检验结果超过一类标准或已完成除险修整。
河道堤防工程(还包括湖堤、海堤)、灌区工程超过设计标准。5.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性管理应急预案经涉及单位批准后。6.工程管理范围和维护范围已划界。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层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水利系统外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层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
对自检、考核结果合乎水利部竣工验收标准的的组织初验;初验合乎水利部竣工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竣工验收,并抄送涉及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工程、水利系统外工程申报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合乎水利部竣工验收标准的的组织初验;初验合乎水利部竣工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竣工验收。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合乎水利部竣工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必要的组织考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申报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的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水利部创建水管单位考核竣工验收专家库,水利部竣工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提取竣工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多于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竣工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专家不得兼任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通过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通过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与奖励。第十六条通过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的组织一次审核,水利部展开定期抽验;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机构的组织审核。
对审核或抽验结果,水利部不予通报。第十七条通过水利部竣工验收的水管单位,凡经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中止。1.并未积极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2.并未通过审核或抽验找到引人注目问题并未如期排查;3.工程安全性检验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导致的险情除外);4.再次发生较小及以上安全性生产事故;5.再次发生其他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第十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管理说明。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水利部公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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