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6
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及多方面修改完善的《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地方立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普达措国家公园风景诱人滇池湿地建设见成效《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对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专项立法进行统领,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是云南省从地方立法层面高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立法层面高位推动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
今年1月,恰逢农历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再次踏上云岭大地,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向全国人民致以新春祝福。在考察调研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云南生态地位重要,有自己的优势,关键是要履行好保护的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道路,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在地方立法方面,云南省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完善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现行法规规章开展多次清理,这些举措对推进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制定《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一部综合性法规,对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专项立法进行统领,将是云南省从地方立法层面高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在作该《条例(草案)》说明时介绍,尽快制定出台立法对云南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该《条例(草案)》经过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以及多次部门、常委会委员、专家论证会后,《条例(草案)》又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
突出全面性延续性促进性《条例(草案)》共8章6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从《条例(草案)》的内容来看,重点突出了全面性、延续性和促进性三个方面。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立法,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专项立法很多,《条例(草案)》没有过多重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是力求实现对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全覆盖,重点突出相关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相互协调,在重复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的同时,较好衔接现行法律法规,并为今后的单项立法留出空间。
《条例(草案)》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定义是指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弘扬民族优秀生态文化,推动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条例(草案)》还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规划、区域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同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工作,建立生态文明联席会议制度、督察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为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条例(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同时,从优化空间格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等方面对政府的规划管控提出了要求。在保护和治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相关制度设计:在云南省已经开展或者正在开展专项立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保护、湿地保护等方面做了衔接性规定;对云南省尚未开展专项立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草原保护、耕地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内容在与上位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进行适当细化;对国家和云南省均未开展专项立法,但在保护和治理工作中切实需要的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河(湖)长制、垃圾分类等工作根据主管部门意见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过程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就‘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了新要求。我们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整个草案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将中央最新的一些明确要求融入到了相关表述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
经进一步修改完善,最新的《条例(草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合并、精简,同时更加突出促进社会参与、保障群众权益方面的内容。如,第六条内容增加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意见,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还增设了“促进社会参与”专章,提出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损毁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为更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还增加了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原住居民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提升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获得感。“生态文明建设关乎每一个群众和子孙后代,立法也要体现出人人有责、共建共享。”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目前《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将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代表审议。
(记者瞿姝宁/文张彤杨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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